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交簡附民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49號原告 王蔡金春 被告 羅金銘
進南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上一被告之法定代理人 林成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案號:104年度簡字第34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信
法官郭育秀法官王令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書記官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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