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195號聲明人 李世偉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第三審判決(111年度台上字第1881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本件聲明人李世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所為第二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以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上訴後,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蔡彩貞
法官梁宏哲法官莊松泉法官林庚棟法官周盈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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