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智簡上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智簡上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商標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智簡上附民字第10號上訴人 李嘉勇 被上訴人日商任天堂株式會社
○○市○○○路0段00號20樓之2法定代理人 古川俊太郎 訴訟代理人 劉俞佑 律師
徐宏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商標法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第三項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上訴人如以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元為被上訴人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楊仲農
法官黃秀敏法官謝茵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昱平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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