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77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上字第47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強盜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台上字第4772號上訴人 吳勝源
楊承曜 上列上訴人等因強盜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第二審判決(111年度原上訴字第31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4066、24855、2499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吳勝源、楊承曜不服原判決,分別於民國111年9月8日、同年9月14日具狀提起上訴,然均未敘述理由,有卷附刑事聲明上訴狀可按,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補提理由書狀,自非合法。是本件上訴均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均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蔡彩貞
法官梁宏哲法官莊松泉法官周盈文法官林庚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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