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5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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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15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155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祥瑋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業經辯論終結。玆因被告具狀請求與告訴人 游未彩 進行調解,而是否調解成立將攸關被告之量刑,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11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麗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歐晉瑋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