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繼字第9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繼字第九九六號
聲明人即繼承人甲○○右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明人應提出第一順位繼承人即 郭麗容 、 尹嬿婷 已為拋棄之證明(如法院准予備查函或已向法院拋棄之證明)。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陳宗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一日~B書記官王崑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