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253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
樓之2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如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但若無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11條亦有所規定。又當事人死亡時喪失當事人能力,非訟事件之當事人若於聲請之前死亡,就該聲請事件即欠缺當事人能力,屬於無法補正之事項。且非訟事件準用民事訴訟之「承受訴訟」,必須以當事人於非訟程序進行中死亡,始得由法定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若於聲請之前死亡者,原即欠缺當事人能力之要件,亦無從適用相關規定命其繼承人承受訴訟。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一百八十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3年10月27日起至133年10月26日,嗣相對人分別於93年11月8日及94年3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一百五十萬元及三十萬元,約定利息分別採機動及固定利率計算,到期日分別為113年11月8日及100年3月18日,應按月攤還本息,倘未依約繳納,即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一次全數清償,並自遲延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及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則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已辦妥抵押權登記在案。詎相對人自95年2月7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全部債務應視同到期,為此聲請拍賣前揭抵押物等語。
三、查本件拍賣抵押物之聲請係95年5月16日提出而繫屬於本院,有民事聲請狀上所蓋收文章可參,惟相對人已於本件聲請前之95年1月24日死亡,亦有戶役政資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紙可考。相對人既於本件聲請之前死亡,顯然於本件聲請時並無當事人能力,且屬無法命聲請人補正之事項,亦無準用承受訴訟規定之餘地,揆之首揭法條與說明,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李珮瑜以上正本係照原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書記官朱苑禎┌────────────────────────────────────┐│附表95年度拍字第253號│├──────────────────────┬──┬─────┬────┤│土地座落││面積││├──┬───┬────┬───┬───┬──┤├─────┤││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地目│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新竹市○○○○段││913-│建│3668.00│29/10000│││││││4││││└──┴───┴────┴───┴───┴──┴──┴─────┴────┘┌──┬────┬────┬────┬─────────────┬────┐│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主要建築├──────┬──────┼────┤│││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建物面積│附屬建物主要││││││屋層數│合計│建築材料及用│權利範圍│││││││途││├──┼────┼────┼────┼──────┼──────┼────┤│││新竹市自│鋼筋混凝│二層28.36││全部││││由段│土造七層│││││││913-4地│樓房││鋼筋混凝土造│││││號│││陽台│││1│2200├────┤│總計28.36│4.32│││││新竹市金││││││││竹路102││││││││巷8之1號││││││││2樓││││││├────┼────┤││││││所有權人│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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