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00年度城簡字第46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城簡字第46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鏡忠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
撤緩偵字第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洪鏡忠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以未據告訴為由,撤回被告
洪鏡忠侵入住宅犯行部分,有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撤回起訴書1紙在卷可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
年輕力盛,不思循正當途徑賺取生活所需,竟以侵入住宅竊
盜之犯罪手段獲利,顯欠缺對他人財產權及居家安全之尊重
,更易肇生社會不特定多數人之人身及財物安全疑慮,原應
從重論處,惟姑念被告犯後坦認犯行,復與被害人達成和解
、賠償損害並取得被害人原諒,有和解書1紙附卷可參,足
見悔意甚殷及犯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
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王鴻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
(金門縣○○鎮○○路○○○號)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明具體理
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庭補
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書記官李俊毅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