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97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理人 詹勳萍 相對人 曾淑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6年12月14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1,26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6年12月14日至126年12月13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依法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民國96年12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1,050,000元,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借款期間自96年12月17日至111年12月17日止,按月攤還本金及其利息,如屆期未為清償借款時,借款人即喪失其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全部到期,尚欠844,983元及其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均影本)等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司法事務官許涴琪┌────────────────────────────────────────────────┐│附表100年度司拍字第97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花蓮縣○○○鄉○○○段││558│旱│││699.85│全部│曾淑月│├──┼───┼────┼───┼───┼────┼─┼──┼──┼────┼─────┼────┤│002│花蓮縣○○○鄉○○○段││577│旱│││7296.26│全部│曾淑月│├──┼───┼────┼───┼───┼────┼─┼──┼──┼────┼─────┼────┤│003│花蓮縣○○○鄉○○○段││578│旱│││2447.51│全部│曾淑月│├──┼───┼────┼───┼───┼────┼─┼──┼──┼────┼─────┼────┤│004│花蓮縣○○○鄉○○○段││579│旱│││72.3│全部│曾淑月│├──┼───┼────┼───┼───┼────┼─┼──┼──┼────┼─────┼────┤│005│花蓮縣○○○鄉○○○段││580│旱│││103.42│全部│曾淑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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