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再易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再易字第12號再審原告 郭秀子 再審被告 徐子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100年度簡上字第88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29日裁定命再審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年7月6日送達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再審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貴
法官黃信樺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