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聲保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14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孟傑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孟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孟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法院判處罪刑及定應執行刑後,在法務部○○○○○○○執行有期徒刑,於民國113年9月30日經核准假釋,然受刑人另於假釋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並與假釋前所執行各罪所處之刑,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再於113年12月2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而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及定應執行刑,前經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9月30日核准假釋,復於假釋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並與假釋前所執行各罪所處之刑,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而本院為受刑人於該案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2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301937881號函暨所附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948號裁定、執行案件資料表等文件在卷可證,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柏嘉(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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