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7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795號聲請人 蕭惠美 (即 王振成 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石勝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0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書記官鍾雯芳附表:113年度除字第179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1-ND-103043-711000002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1-ND-103044-911000003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1-NX-43746-71200004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2-NX-58510-41220005華新麗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1605-77-NX-078620-11600006華新麗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1605-77-NX-096267-816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