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205號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謝佩蓉 被告 黃正誌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訴字第3205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8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1年9月12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公示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65頁)。而上訴人延至113年12月3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書記官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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