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8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820號原告 林珍年 訴訟代理人 楊婷鈞 律師被告 陳劉棠
陳瓊秋 陳劉諭 溫龍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請求變價分割兩造共有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臺北市○○區○○段○○段000○號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2樓建物(下合稱系爭不動產);原告以新臺幣(下同)50萬8,888元、2萬元分別拍定取得上開土地(權利範圍60分之1)、上開建物(權利範圍15分之1),有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北司調卷第15-23頁)、本院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北司調卷第25-26頁)為憑。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系爭不動產交易價額52萬8,888元(計算式:50萬8,888+2萬=52萬8,888),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姚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書記官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