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506號原告 謝明松 訴訟代理人 吳宜財 律師被告 賴俊良 訴訟代理人 吳奕綸 律師
陳彥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第五項關於「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陸萬柒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捌拾萬零伍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陸萬柒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捌拾伍萬零伍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正本與原本不符之情形,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賴淑萍
法官張庭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書記官蔡庭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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