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674號原告 徐明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瑞清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姚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書記官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