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員小字第35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員小字第353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
9年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89,158元,及其中新台幣60,011元自民國
97年6月10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17.8%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97年6月10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廖國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書記官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