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8年度店小字第997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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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丙○○
被 告 因 思銳 遊戲總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店小字第997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99年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月25日下午4時在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新店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回復如附件「名稱」欄所示之電磁紀錄予原告。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4,12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原聲明求為判決命: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以下
同)92,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於訴訟繫屬中之民國99年1月
11日言詞辯論時改為請求如主文所示,核其請求之基礎事實
同一,且為被告所同意,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1、2
款規定,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原告在被告所代理之一款線上遊戲--「暗黑」之
2組帳號cheng123123及cheng789789,於98年4月27日上午10
時10分許,發現遭某不明人士非法使用,其即先以電話通知
被告要求處理,被告亦立即傳真「遊戲歷程申請表」給原告
,詎被告竟稱須等到原告填妥完整的遊戲歷程申請書並傳真
給該公司後,該公司才能進行限制相關第三人帳之處置等語
,而未立即依據「IP」位址之檢視結果,做出相對應之限制
相關線上遊戲使用人使用權利之措施,未作出任何處置,因
被告之延誤時間,任由原告之電磁紀錄遭不當移轉,被告已
違反主管機關經濟部工業局所訂定之「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
範本」第12條之規定,有管控疏失,且因該非法使用原告帳
號之第三人,事後經查屬大陸IP,而致我國偵辦機關無法繼
續偵辦,致原告確定受有如附件「名稱」欄所示電磁紀錄遭
不當移轉之損害,經依目前遊戲內仲介所之價錢及所有線上
遊戲玩家公認之交易平台8591寶物交易網站之價錢並參考遊
戲內其他資深家所提供之意見,估計目前市價約14,129元,
應由被告負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等語,爰依線上遊戲定
型化契約範本應記載與不應記載事項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辯稱略以:伊公司僅提供平台,至於原告電腦被駭客侵
入盜賣虛擬寶物,應由原告自行負責,且回復電磁紀錄標準
如何,無法確定,範本所規定的責任都屬於業者,伊認為非
常的不公平,又伊亦僅能回復原告電腦的最後所有的電磁紀
錄予原告,且伊必須要接到原告的書面資料,才可以鎖住侵
入者及被侵入者的帳戶,以維護所有使用者之權利,故伊沒
有遲延責任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按兩造就本件原告於被告所代理之線上遊戲--「暗黑」使用
帳號cheng123123及cheng789789登入線上遊戲時,並未訂定
書面契約,為兩造所不爭;而主管機關經濟部工業局則訂有
「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範本」,是原告主張得依主管機關經
濟部工業局所訂定之「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範本」相關規定
,作為補充規範兩造間有關線上遊戲之權利義務之依據一節
,自非無據,合先敘明。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
出會員帳號及遊戲歷程證明申請書、查詢資料及原因說明、
申請同意書、遊戲歷程與帳號證明申請切結書、遊戲帳號證
明書及暗黑遊戲歷程各2份、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
隊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書函、奇摩
電子信箱往來郵件、主管機關訂定之「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
範本」及如附件所示遭不當移轉之電磁紀錄估價表等件為證
。被告雖以上開情詞置辯。惟按甲方如發現帳號、密碼被非
法使用,且遊戲電磁紀錄遭不當移轉時,應立即通知乙方查
證,經乙方以檢視IP位址是否為甲方未曾使用過之位址方式
查證確認後,乙方得暫時限制相關線上遊戲使用人就本服務
之使用權利;乙方應於暫時限制遊戲使用權利之時起,即刻
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持有前項電磁紀錄之第三人提出說明
,如該第三人未於接獲通知時起七日內提出說明,乙方得直
接回復遭不當移轉之電磁紀錄予甲方,並於回復後解除對相
關線上遊戲使用人之限制,有上開主管機關經濟部工業局所
訂定之「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範本」第十二條在卷可稽,並
經函請主管機關經濟部工業局提出該條立法理由略以:係為
降低類似爭議,並利事件真相之釐清與責任歸屬等,亦有該
局98年12月15日工電字第09800890320號函1件在卷可參。而
查,線上遊戲因係以電腦網路連線方式,藉由業者所提供之
平台,而由多數玩家同時上線遊戲者,以電腦速度之快,如
非由業者就其提供之平台端加以限制,自難收即時遏止遭非
法使用者不當移轉之作用及避免難以回復之損害。以故上開
定型化契約第12條約定,如玩家發現其帳號、密碼被非法使
用,且遊戲電磁紀錄遭不當移轉時,自應立即通知業者查證
,經業者以檢視IP位址是否為該玩家未曾使用過之位址方式
查證確認後,業者得暫時限制相關線上遊戲使用人就本服務
之使用權利;並應於暫時限制遊戲使用權利之時起,即刻以
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持有前項電磁紀錄之第三人提出說明,
如該第三人未於接獲通知時起七日內提出說明,業者得直接
回復遭不當移轉之電磁紀錄予該玩家,並於回復後解除對相
關線上遊戲使用人之限制,堪認符合線上遊戲之上開特性,
並得兼顧通知其帳號被非法使用者及第三人之權益,尚無不
合。
五、而查,原告於98年4月27日上午10時10分許,發現其在被告
所代理之該款線上遊戲--「暗黑」之2組帳號cheng123123及
cheng789789,遭某不明人士非法使用時,其即先以電話通
知被告要求處理,被告亦立即傳真「遊戲歷程申請表」給原
告等情,亦為兩造所不爭,則被告本應即依上開定型化契約
第12條規定,於接獲原告之通知時,立即以檢視IP位址是否
為原告未曾使用過之位址方式查證確認屬實後,即得暫時限
制相關線上遊戲使用人即該某不明人士就本服務之使用權利
;並應於暫時限制遊戲使用權利之時起,即刻以書面或電子
郵件通知持有前項電磁紀錄之第三人即該某不明人士提出說
明,如該第三人未於接獲通知時起七日內提出說明,被告並
得直接回復遭不當移轉之電磁紀錄予原告,並於回復後解除
對相關線上遊戲使用人之限制,始得謂已盡業者維護線上遊
戲使用人之權益。惟被告並未依此採取必要之查證及限制,
竟稱須等到原告填妥完整的遊戲歷程申請書並傳真給該公司
後,該公司才能進行限制相關第三人帳之處置等語,而未作
出任何處置,致因被告之延誤限制第三人使用權利之時間,
任由原告之電磁紀錄遭不當移轉,被告顯已違反主管機關所
訂定之上開「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範本」第12條之規定,是
原告主張被告有管控疏失,且因該非法使用原告帳號之第三
人,事後經查屬大陸IP,而致我國偵辦機關無法繼續偵辦,
致原告確定受有如附件「名稱」欄所示電磁紀錄遭不當移轉
之損害等語,自堪認可取。被告否認有何遲延及上開其餘所
辯云云,則均非可取。
六、綜上所述,原告主張被告依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範本第12條
之規定,應負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等語,既屬有據,從
而,其依契約範本規定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回復原狀如主文
第1項所示,即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與防禦方法與判決結果不
生影響,不再論述,附此敘明。
八、本件係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
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九、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書記官吳建元
法官張明輝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
○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
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
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書記官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