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上更㈠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更㈠字第三十號
上訴人佳縈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彥興 訴訟代理人 張麗霞 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涂朝興 律師住台中市○○區市○○○路○○○號十三樓之十三右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B2法官林松虎~B3法官許武峯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