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36480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