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3377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33775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下午二
時零六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李智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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