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75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75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7500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務人 洪世霆洪順龍 債務人 洪順泰
一、債務人洪世霆即洪順龍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捌仟叁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洪順泰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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