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字第296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交字第29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交字第296號原告 林明一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起訴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
105條規定表明:㈠被告及其機關地址(原告起訴狀誤載為「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應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設新北市○○區○○路○○○號)、代表人之住居所(應為:住同被告址);㈡起訴之聲明(依原告訴狀之意旨,應為:撤銷被告民國103年7月25日新北警永交裁字00000000
0號裁決之處分);致有程序上之欠缺,應予補正。
二、依同法第58條規定:當事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又依同法第59條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而原告並未於起訴狀簽名或蓋章,及未提出起訴狀繕本或影本,致亦有程序上之欠缺,應予補正。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交通裁決事件,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同有程序上之欠缺,而應補繳。
四、原告應另補正上開所示欠缺,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行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