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4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47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六年度聲沒字第一七九號、九十六年度毒偵緝字第三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摻有海洛因香菸壹支為違禁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 黃宏傑 為警查獲時所查扣之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香菸一支,經送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檢驗結果,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其所犯施用毒品犯行,業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毒偵緝字第三七號為不起訴處分,惟扣案之摻有海洛因香菸一支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後段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香菸一支,經送鑑後認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七日管檢字第○九五○○一一六一二號鑑定書一紙附卷可稽,並經被告供承在卷,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且屬違禁物,又該第一級毒品已摻入香菸內且經燃燒過,顯無法稀離,自應全部視為第一級毒品,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戴博誠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政佑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