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9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96號聲請人超壹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智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前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5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無人申報權利,足徵附表所示支票確已遺失,為此,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上開支票前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54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2月17日(末日為假日,以翌日為期滿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鴻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書記官李松坤┌──────────────────────────────────────┐│附表:(107年度除字第9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001│東鑫企業有限公司│華南銀行│107年4月25日│172,240元│ND240397││││ 鄭日東 │斗六分行││(新臺幣)│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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