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2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2269號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凃雨亭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凃雨亭發本票裁定,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陳明相對人姓名為凃雨亭或 涂雨亭 ?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於107年2月7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