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交訴字第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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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交訴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訴字第2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調偵字第435號),本院受理後(97年度審交簡字第1311號),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以通常程序審理(原分案97年度審交易字第395號、98年度交易字第13號,嗣改分98年度交訴字第26號);惟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就全部犯罪事實(過失傷害及肇事逃逸)業已認罪,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見98年度交訴字第26號卷第25頁和解筆錄);且公訴檢察官亦同意從輕量刑意旨(同上卷第24頁筆錄),本院認本件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楊珮瑛法官蘇揚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書記官莊正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