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63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上海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前金分公司兆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乙○○、丁○○、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4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157,00
0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48,4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書記官莊豐源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