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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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63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上海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前金分公司、兆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乙○○、丁○○、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4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157,00
0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48,4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書記官莊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