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573號上訴人即原告丁○○訴訟代理人 黃清江 律師
蔡明哲 律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乙○○○、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4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50,000元,應繳裁判費為15,5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瓊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書記官簡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