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0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7年5月21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簡志瑩
法官錢衍蓁法官呂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書記官陳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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