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執消債清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子倚黃雅冠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紀珠 代理人 林茂鴻 相對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理人 陳宗惠常治中 相對人即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理人曹𦓻峸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代理人 劉育儒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羅苙家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張壯吉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代理人 張國保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沈智偉張誌忠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時,應使管理人及債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黃子倚即黃雅冠(下稱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4日以10
0年度消債更字第133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並經本院以10
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8號裁定認可債務人之更生方案,該認可裁定業於101年4月2日確定,債務人於更生方案認可確定後翌月起開始履行,嗣債務人按期履行三期後失業而於101年7月間聲請延期清償,經本院以101年度司消債聲字第3號裁定准予延期清償二年,將原更生方案更為每三個月為一期,然債務人仍無固定工作,無法依延期更生方案還款而聲請清算程序,經本院以103年度消債清字第10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3年度消債清字第10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復經本院調取前開卷宗核閱無訛。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時財產僅有2部重型機車,分別於82年(車牌號碼000-000號)、96年(車牌號碼000-000號)出廠,均為光陽廠牌、排氣量124C.C,前者車齡逾21年,核無清算價值;後者則為債務人現使用之交通工具,車齡約7年,亦核無存幾多清算價值。債務人復經本院查無要保有效保單及財產在案,有本院103年7月22日清算債權人會議紀錄、法務部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瀏覽、稅務電子閘門
102年財產及所得調件明細表、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103年6月13日國壽字第000000000號函、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3年6月24日中壽保規字第0000000000號函、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3年6月24日台壽保單字第0000000000號函、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車號查詢機車車籍資料
2紙、債務人所提財產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3年6月19日陳報狀、同年7月16日、29日陳報狀等在卷可憑。上開債務人之財產除經103年7月22日在場之債權人全體同意不為處分,且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堪認本件債務人之上開財產已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
三、又為保障當事人程序利益,本院就債務人財產狀況及法院裁定終止清算程序等事項,已使債權人及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此亦有本院103年7月22日債權人會議紀錄、本院10
3年7月8日清算債權人會議公告應議事項(四)及債權人等民事陳報狀等在卷可稽。
四、綜上,參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堪認本件之清算財產已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與財團債務,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汎樺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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