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583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成家 被上訴人即原告 葉明裕
陳燕玉 楊金藏 吳鄒市 鄭素蓮 陳金順 陳金德 陳兩全 陳金鎰 陳金得 陳建川 陳玉英 陳玉好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陸萬零肆佰玖拾捌元【計算式:1,300元(臺北市○○區○○段○○○○○○○○○○○○號起訴時公告現值)×1,123.46平方公尺(原告主張被告占用面積)=1,460,498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叁仟叁佰貳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書記官陳羿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