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9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世昌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2號、103年度執更字第798號、104年度執更字第7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世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世昌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①103年度基簡字第9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以②103年度基簡字第10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以③104年度基簡字第1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以④104年度基簡字第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以⑤104年度基簡字第8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①②各罪,後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99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③④⑤各罪,後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聲字第95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經接續執行,並發交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基隆分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以民國105年1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5年5月13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5年5月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法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鄭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應附繕本),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書記官劉如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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