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5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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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審交附民字第3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52號原告 廖明玉
謝桂芬 被告 林永仁 上列原告等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
488條、第502條第1項前段訂有明文。
二、查被告之過失傷害案件(105年度審交易字第585號),業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30日上午宣示辯論終結,原告等至當日下午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上說明,原告之訴暨假執行之聲請為不合法,均應駁回,爰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周逸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歷審裁判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 審交附民 字第 352 號判決(105.12.14)【本件裁判書】
  • 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度 交附民上 字第 8 號(106.06.20)[調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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