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2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2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1265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陳紀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貳仟壹佰柒拾伍元,及其中伍萬零玖佰柒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叁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肆佰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當期收取違約金伍佰元,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肆萬柒仟柒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內(含)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其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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