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2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1249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務人廖仁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肆仟陸佰貳拾壹元,及其中壹拾玖萬肆仟伍佰肆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收貳佰肆拾玖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