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29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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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2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簡字第29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妤萱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速偵字第1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楊妤萱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年富力強,不思憑己力賺取生活所需,竟心生貪念而為行竊,且於99年間曾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931號判決判處拘役20日確定,於99年6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竟仍不知悔改,再犯本案,顯見其法紀觀念薄弱,未能自前所受刑之執行記取教訓,且漠視他人財物之所有權,對民眾財產安全及社會治安均造成相當之危害,惟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其犯罪時所採手段、竊得之財產價值,所造成之損害,暨被告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並敘述具體理由(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本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朱烈稽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份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