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附民上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附民上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上字第105號上訴人 翁清太
翁仙道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詩妍 被上訴人 黃俊龍 被上訴人 賴明男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民國100年度矚上重訴第4號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案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林清鈞法官劉登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志德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