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字第254號上訴人祭祀公業 林寶興 法定代理人 林維仁 訴訟代理人 黃文崇 律師被上訴人 林美妃 訴訟代理人 王叔榮 律師
魏其村 律師兼訴訟代理人 林美照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被上訴人部分為新臺幣(下同)204萬4096元(計算式:00000000元×9/54×1/4×2/4=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295元,第二審裁判費3萬1942元,除被上訴人在第一審已繳1500元(3000元×2/4=1500元)外,其餘1萬9795元,未據繳納;上訴人在第二審已繳4500元外,其餘2萬7442元,未據繳納。茲均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3日內,被上訴人應向本院補繳1萬9795元,上訴人應向本院補繳2萬7442元,逾期則駁回上訴人之上訴或被上訴人之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蘇宗
法官吳美蒼法官林欽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蔡嘉萍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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