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79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9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7985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顏靜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拾玖萬零捌佰叁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顏靜韻於民國103年6月10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二)緣債務人顏靜韻於96年10月1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4、5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4年9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5年2月16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臺幣(下同)3003元及費用2795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三)緣債務人顏靜韻於103年7月30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7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
105年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5年2月16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248元及費用9372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結清之日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計算遲延利息。"
(四)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聲請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798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2│新臺幣│顏靜韻428│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117元│0000000000│02月17日││││││530│起│││├──┼───┼─────┼──────┼──────┼───────┤│003│新臺幣│顏靜韻428│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四│││531元│0000000000│02月17日││點七九││││530│起│││├──┼───┼─────┼──────┼──────┼───────┤│004│新臺幣│顏靜韻431│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二│││40828│0000000000│02月17日││點七九│││元│525│起│││├──┼───┼─────┼──────┼──────┼───────┤│005│新臺幣│顏靜韻431│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一│││61168│0000000000│02月17日││點七九│││元│525│起│││├──┼───┼─────┼──────┼──────┼───────┤│007│新臺幣│顏靜韻463│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點│││372774│0000000000│02月17日││九九│││元│242│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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