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交簡附民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2號原告 楊翎 均被告 邱杰樟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三年度交簡字第二四一四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威龍
法官余玟慧法官鄭雅文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曾盈靜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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