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87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8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873號聲請人 葉彥邦 代理人 劉韻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7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4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
書記官徐明鈺┌──────────────────────────────────┐│附表:101年度除字第87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1│1000│├──┼───────────────┼───────┼───┼───┤│002│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1│1000│├──┼───────────────┼───────┼───┼───┤│003│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1│1000│├──┼───────────────┼───────┼───┼───┤│004│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1│1000│├──┼───────────────┼───────┼───┼───┤│005│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1000│├──┼───────────────┼───────┼───┼───┤│006│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87NE0000000-0│1│10000│├──┼───────────────┼───────┼───┼───┤│007│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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