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法字第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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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法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法字第64號聲請人 陳貴明 相對人財團法人台灣機電工程服務社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灣機電工程服務社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為因應相對人財團法人台灣機電工程服務社之捐助單位台灣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即將清算結束,該公司董事代表改由經濟部指派,因此將相對人捐助章程第4條、第7條之規定,變更條文內容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提報第12屆第2次董事暨監察人聯席會議審議通過,爰依民法第
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准予變更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此有法人登記證書1紙在卷可參,屬民法第62條所稱之利害關係人。另相對人捐助章程第4條、第7條之規定,業經變更條文內容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提報第12屆第2次董事暨監察人聯席會議審議通過,此有會議紀錄1件附卷可稽。而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經核與相對人有關國內外機電工程方面之業務範圍,並對外技術輸出,以配合國家經濟發展之設立宗旨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又主管機關即經濟部對於相對人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內容乙節並無意見,此有該局101年5月10日經商字第10102059380號函1件在卷可按。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顏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
書記官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