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6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七二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被告傳拘無者,顯已經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二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定國
法官廖淑華法官李淑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靜怡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二日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