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九九號
原告地平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任麗敏 右原告與被告荷商柯企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壹拾叁萬壹仟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捌佰叁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二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蕭道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二日~B書記官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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