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補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38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扣押薪資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童心不動產仲
介經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58,3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須補繳2,26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並提出準備書及繕本1份,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胡樂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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