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一八號
聲請人甲○○送達代收人 謝光華 相對人昇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保岳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紅利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萬伍仟零叁拾伍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昇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紅利等事件,經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一六號、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字第一二一號及最高法院九十年度臺上字第二二二九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潘進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王順天~T40~F0┌──────────────────────────────────────┐│附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元)│備註│├───────────┼──────────┬───┼───────────┤│一、第一審裁判費│25701│││├───────────┼──────────┼───┼───────────┤│二、第一審送達郵票│340│││├───────────┼──────────┼───┼───────────┤│三、第二審裁判費│38552│││├───────────┼──────────┼───┼───────────┤│四、第二審送達郵票│340│││├───────────┼──────────┼───┼───────────┤│五、本裁定送達郵票│102│││├───────────┼──────────┼───┼───────────┤│合計│65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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