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28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2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1283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陳慧珊 被告奇儷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方川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73萬8,77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萬8,226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奇儷有限公司(下稱奇儷公司)於民國111年4月11日邀同被告方川忠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保證書、授信契約書,約定在新臺幣(下同)500萬元額度內一次或分次動用借款,嗣被告奇儷公司陸續向原告借款如附表借款本金欄所示金額,共計250萬元,並簽訂「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其中附表編號1至2借款之借款期間自110年6月23日起至113年6月23日止,利息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1.655計算;附表編號3至4借款之借款期間自109年5月19日起至112年5月19日止,利息依中華郵政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1.655計算;附表編號5至6借款之借款期間自111年4月22日起至111年10月22日止,利息依中華郵政公司1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1.74計算,並約定上開借款受強制執行或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保全處分,致原告有不能受償之虞時,視為全部到期,如未按期清償本息時,除按上開約定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奇儷公司分別於112年5月3日、同年月15日遭其他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致原告有不能受償之虞,依約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積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共計173萬8,771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因被告方川忠為被告奇儷公司前揭消費借貸關係之連帶保證人,自應就上開金額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與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均以:被告確實積欠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亦願意負擔本件訴訟費用,然被告除本件債務外,尚積欠其他債權人款項,且名下沒有任何資產,希望此等債務可以一併處理等語。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保證書、
授信約定書、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增補約定書、展期約定書、主張加速到期催告函、催告函、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利率明細資料查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112年5月3日 南執廉 111健00000000字第1120054662A號及112年5月15日南執廉111費00000000字第1120132544A號執行命令等為證(見本院卷第21頁至第83頁、第111頁至第114頁),且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對於原告上開主張及證據亦均不爭執,是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可採信。至被告所稱:尚有其他欠款、希望可以一併處理云云,乃其後續清償債務方式之問題,與上開認定之事實及結果並無影響,附此敘明。
㈡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
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1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8條、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被告奇儷公司既分別於112年5月3日、同年15日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對其存款核發扣押命令禁止處分,此有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112年5月3日南執廉111健00000000字第1120054662A號及112年5月15日南執廉111費00000000字第1120132544A號執行命令各1份在卷可佐(本院卷第111頁至第114頁),則依兩造約定,上開借款均視為全部到期,被告奇儷公司自應給付尚未清償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又被告方川忠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揆諸前開說明,即應與被告奇儷公司連帶負全部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末按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不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為1萬8,226元(即第一審裁判費),依上開規定,自應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爰確定被告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訴訟費用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書記官謝婷婷【附表】(金額:新臺幣)編號借款本金尚欠本金即計息金額利息之計算及期間違約金之計算及期間150萬元3萬4,721元自民國112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2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2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231萬2,500元3100萬元3萬9,652元自民國112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2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2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435萬6,898元5100萬元4萬9,750元自民國112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3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2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694萬5,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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