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32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329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鼎凱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毒偵字第18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鼎凱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黃鼎凱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雖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紀錄,然關於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於簡易程序中均無從踐行調查、辯論程序,揆諸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刑事裁定意旨,本案自無從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惟被告先前施用第二級毒品經法院判處罪刑之刑案紀錄仍得作為本院量刑審酌事項,併予敘明。
三、審酌毒品戕害國人身心健康,對社會秩序亦有不良影響,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經送觀察、勒戒後,仍未戒除毒癮,再度為本案施用毒品犯行,危害社會秩序,惟施用毒品屬自戕行為,且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劉修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卓博鈞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1873號被告黃鼎凱男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巷0弄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鼎凱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簡字第22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民國109年7月6日徒刑易服社會勞動,再改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同法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1年12月7日執行完畢,並經本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99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不知悔改,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2年6月21日晚間某時,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立和商務旅館臺南館內,以燒烤玻璃球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月26日15時15分許,黃鼎凱行經臺南市東區德東街235巷口時,為警持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核發之鑑定許可書請其配合接受尿液採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鼎凱於警詢中坦承不諱(本署112毒偵1873卷第19頁),且被告經警採集尿液送驗(檢體編號:Y112275號),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鑑定許可書、勘察採證同意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偵辦毒品案件嫌疑人尿液採證代碼對照表、濫用藥物尿液檢體監管記錄表、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報告編號:R00-0000-000號)各1紙可資佐證(本署112毒偵1873卷第37、39、41、43、7頁),核與被告自白情節相符,是其犯嫌堪以認定。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已因無繼續施用傾向獲釋,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在卷為憑,足見其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自應依法訴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又查被告曾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前開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解釋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及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審酌依刑法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檢察官劉修言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書記官陳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