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5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5號聲請人 彭金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沈培錚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法院書記官林鈺明┌─────────────────────────────────────────────┐│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001│彭金文│花蓮二信營業部│103年10月31日│40,131元│AA304227│00000000││││││││043477│└──┴───────┴───────┴───────┴───────┴─────┴────┘